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及应急系统建设,重点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相关人员要建立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和监督。要制定重点保证城市和镇居民生活用水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物质和资源储备。原水和自来水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应急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和镇供水资源安全防护,禁止一切危害水源水质的活动。要在确保城市和镇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工农业生产和生态保护等用水的前提下,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保证紧急情况下城市和镇供水的原水需求。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计量装置,实行计量收费制度,严禁用水“包费制”。云南节水评价

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通过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可以有力地推动城市节水工作。例如:河北省相关人员明确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目标,即到“十五”末,大部分设区市要达到《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要求,建设成为节水型城市。为此,要在相关人员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制定“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的要求,对节水型城市 29 项考核指标和节水型企业(单位)24项考核内容,逐项分解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活动,提高城市节水的整体水平。云南节水型社会一些地方在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办法、细则或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审查指南中,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地方层面的具体要求:分类编制审核。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类、核准类和备案类的分类,在不同阶段开展项目节水措施方案编制工作。例如,江苏省、安徽省六安市、河北省邢台市等规定,**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初步设计中应包括节水设施设计内容;纳入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报告“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部分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实行备案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按照项目规模分类编制,江苏省、安徽省六安市、安徽省淮南市规定,建设项目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核时,一并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年取水量达到或者超过10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节水评估报告,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核时,可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的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
进一步提高对建设节水型城市重要性的认识: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之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河北省是全国缺水的省份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为311立方米,在全国列第28位。与全省全局性的水资源短缺相联系,城市水资源短缺更为突出,目前只有靠超采地下水来维持城市用水需要,水资源的严重不足,制约了全省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已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瓶颈”。实施节水是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全省城市水资源短缺的有效手段,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加强编制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宣传,开展节水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培训,提高能力!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新建城乡居民住宅实行公共供水的,应分户安装计量设施,实行一户一表,水费由供水单位和居民用户直接结算,推广使用智能卡计量技术;已有住宅尚未实行一户一表的,按照潍坊市改造计划限期完成。改造费用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意见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应当分别计量;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擅自改动供水管线逃避分别计量的,按照水价高标准计收。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安装实时监控设施,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节水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运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云南节水型社会
对于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些成功经验要及时总结,促进各地、各部门之间相互交流,推动建设项目节水管理工作。云南节水评价
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用水情况,建立用水台账,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报表、资料。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每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数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定期对用水单位进行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将下达的用水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用水单位和部门,每季度定期将计划分解和月度实耗情况及超计划累进加价情况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云南节水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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